益陽徐氏毅齋奬學基金保管會暫行規程
第一條:本會係毅齋公下全體嗣孫組織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益陽氏毅齋奬學基金保管會”〔以後筒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奬勵人才,克紹先緒焉宗旨。
第四條:凡本族子弟,在教育部或教育廳立案之下列各學校肄業,成績列甲乙等者,及在國 外大學留學者,概依本規程之規定,發給奬學穀或貸榖。
一 、公私立初級中學及高級中學。
二、 公私立大學。
三、公私立專科學校。
四、其他輿中學或大學同等之公私立學校。
五、 國外各大學。
第五條:本會暫以桃江西市毅齋公房屋焉基金。
第六條:奬學榖以各公提劃祠産租息,或私人樂捐款或榖充之。
上項提劃之祠産,由族衆公决書立劃産字約,呈准驗印,由本會收執。
第七條:奬學金之保管,由族衆會議公推公正廉明、热心教育、富有財産之理监事七人至十
一人,專司奬學金之保管,及核發事宜,其細則另定之。
第八條:保管員任期焉四年,期滿改選,但得連選連任,均焉無給職。
第九條:奬學金之名额,暫不规定。凡在第一條所列各學校肄業學生,成績列甲乙等,或留 學國外各大學成績優良者,均分别给予奬學榖或貸榖。
第十條:奬學金每年分上下兩期核發,受奬人须先將學校期終通知單送會審查,由本會定 期公佈受奬人名單及奬金數目,届時由本人或家長前往领取。
第十一條:凡得奬金之學生,於領奬時應出具收據〔籁名蓋章〕,业取具親屬保證書,交本會 存查。
第十二條:奬學金以發榖焉原則,其數额由本會視收入之多寡,學校之等級,成績之等第, 分别决定之。
第十三條:下列各種學生不得给予奬學榖及贷榖。
一、操行學業成績均在丙等以下者。
二、 品性不良思想不正者。
三、未經政府立案之學校肄業者。
第十四條:下列各種學生,得有享受奬學榖及貸榖之優先權。
一、家長焉抗敵軍人,確有效忠黨國事赜者。
二、家長热心族務及捐助本會基金,達相當數目,經提交族衆會議議决:認焉對於本族確 有不朽之功績者。
第十五條:每年奬學榖數目,由保管會於毅齋公冬祭時結算清楚,造具收支清册,報告族 衆,業册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昭薮實。
第十六條:本會公開審查受奬人成績通知單時,须呈請主管機關派員监督,免滋流弊。
第十七條:本規程經提交族衆會議議决通過,业呈請縣府備案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提交 族衆會議修正後,隨時呈府備查。
民國三十七年戊子葳仲冬月 日刊
( 同 上 )
益陽徐氏毅齋奬學基金保管會施行細則
第一條:本细則依據《益陽徐氏毅齋奬學基金保管會〔以後簡稱本僉〕暫行規程》第七條之 规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設理事五人、监事四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業互推主任委員一人、 文書理事二人、財務理事二人,辦理左列各事項。
一、主任委員,負召集會議、執行决議案、審核成績、决定奬额及其關於總務上一切事宜。
二、 文書理事,負擬繕文稿、保管案卷及其他關於承辦文件上一切事宜。
三、 財務理事,負保管捐約表簿、收付奬榖、编定預算、公佈奬额及其他關於處理財務上一 切事宜。
四、监事,負監察錢穀收付之責。
五、候補理事及监事,接充理事监事之因故出職,或中途退職者。
第三條:經劃定驗印之田産房屋,概歸本會獨立保管,其租穀另倉收存,不輿各公祠及族學 經理混合收支。
第四條:本會规定每年一、七月二十日〔國曆〕,開全體委員會一次,審查學生通知書,討論 奬額及一切進行事项。
第五條:奬學穀或貸榖,分上下二期核發,上、下期定二、八月二日〔國曆〕。 第六條:每年奬學榖總數按各級學校分配,其比例暫规定如左:
一 、初中、高中及其同等以上學校肄業學生,各佔總额百分之三十。
二、 大學及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佔總额百分之二十五。
三、留學外國及特種學校學生,共佔總額百分之十五。
上項比例,非經本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議,不得任意修改或移项。
第七條:各級學校肄業學生,每期個人领奬標凖暫规定如左:如领奬學生過多,收入不敷支 配時,得由本會酌量核减。
一、初中肄業學生分焉三等:〔1〕品學成績皆焉甲等者屬甲等,每名三石。〔2〕品學一甲一 乙者,屬乙等,每名二石。〔3〕學皆焉乙等者.属丙等,每名一石五斗。
二、 高中肄業學生亦分三等:甲等每名五石;乙等每名三石;丙等每名二石。
三、大學或專科學校肄業學生,甲等每名十石,乙等每名五石。 四 、留學生及特種學校學生,由本會另行議定。
五、 各級職業學校或同等學校肄業學生,奬金數目照該學級個人所得奬額百分之七十
發给。
六、各級師範學校肄業學生,或同等學校學生奬金數目,按該學級個人所得奬額百分之四 十發给。
第八條:凡上列享受甲等奬學金之學生,家境確係貧寒,每期得给予贷榖.其規定如左:
一、初中學生每人二石。
二、 高中學生每人三石。
三、大學或專科學校學生每人五石。
四、 留學生及特種學生另行議定。
五、 職業學校及師範學生,各按同等學校學生二分之一貸予
第九條:凡上項领取贷榖之學生,必须由其家長覓具殷實保人,俟畢業後,於服務期内,按 年次歸還。原本免算息穀,如延不歸還者,呈請主管機關押缴。
第十條:凡领取奬榖及贷榖之學生,如中途退學,所得奬穀及贷榖必须全部退還,否則呈請 主管機關押缴,如不幸死亡或膺廢疾者,得免退。
第十一條:凡學生領取奬穀及貸榖者,上期须於〔國曆〕 一月十五日以前,下期须於七月十 五日以前,將學校通知書送本會公開審查,以便支配奬穀,分别通知領取。
第十二條:本會發給奬貸榖,以全年度收入焉限,如請領人數增多,而收入不敷支配時,得 定期舉行考試,依成績優劣分别取捨,不得將基金變賣或抵押。
第十三條:領奬收據及貸榖字據,由本會製定,學生家長領奬時填註籁名蓋章。
第十四條:本會職員均焉無给職,但在收發奬榖或開常會時,所需火食夫馬得樽節開支。 第十五條:本會辦公费以不開支焉原則,但必需用度實得報實銷。
第十六條:本會得视情形許可時,分期購辦有價值之圖書,供本族子弟借閱,以期完成一小 規模之圆書館。
第十七條:本會利用椭圓形圖章一颗,文曰“益陽徐氏毅齋奬學基金保管會”。
第十八條:本會非經主任委員及財務理事監事一人以上署名蓋章,不得向各佃户支取錢榖 或核發奬穀。
第十九條:本會辦事處設桃江西市毅齋公所捐房屋内。
第二十條:本细則經提交族衆會議議决通過,業呈准縣府備案施行,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 改報核。
民國三十八年二月 日刊
( 同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