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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谱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2016-10-25121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 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 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 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 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 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 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 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   秦汉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 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 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 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 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 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 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 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 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 州部设刺史 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 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 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 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 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 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 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 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 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 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 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 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 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 1个 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 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 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 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 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 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 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 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 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 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 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 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 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 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 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 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 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 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 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 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 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 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 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 2人为副;改 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 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 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 中丞 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 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 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 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 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 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 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 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 (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 1人(先后称为按察 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 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 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 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 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 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 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 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 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 (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 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 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 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 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 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 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 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 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 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 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 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 审理。

元代 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 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 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 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 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 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 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 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 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 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 110人,负责具体监 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 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 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 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 “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 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 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 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 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 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 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 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 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 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 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 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 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 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 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 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 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 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 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 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 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 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 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 销。   作用与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 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 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 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 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 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 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 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 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 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 “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 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 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 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 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 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 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 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 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 (《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 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 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