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指汉代刺史班行考察官吏的六条诏书。唐徐安贞《送丹阳采访》诗:“旧俗吴三让,遗风汉六条。”②借指考察官吏的职务和职权。清钱谦益《浙江嘉兴府推官姚钿授文林郎制》: “郡国制司理之官,所以佐察六条, 而观中五刑也。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 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汉武帝时设部州刺史,秩六百石,官位不高而权力很大,督察郡国。以六条诏书为准则,考核地方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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