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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视获罪_平视获罪历史典故_来源 - 诗词学典

   2024-12-09 IP属地 山东00

陈寿《三国志.魏志.刘桢传》“桢以不敬被刑,刑竟署吏”下裴松之注引《典略》曰:“其后太子(指魏文帝曹丕,当时魏武帝曹操在位,故称太子)尝请诸文学,酒酣坐欢,命夫人甄氏出拜。坐中众人咸伏,而桢(刘桢,字公干,与王粲、孔融、陈琳、阮瑀、应玚、徐幹相友善,号称建安七子,有文才,曹操用为丞相掾属)独平视。太祖闻之,乃收桢,减死输作(减免死罪,罚做苦役)。”

又郦道元《水经注》作“平仰观之”。

甄氏为太子夫人,将来为帝后,是君,而诸文学是为臣子,按照封建制度的礼节,臣面君自当伏拜,未赐平身,是不敢公然觑视的。刘桢不加伏拜,平身相视,曹操以为是大不敬,故处罚他去服劳役。

后以此比喻对女流不敢公然相看,或引申用为非罪之罪的典故。

唐.李商隐《天平公座中呈令狐相公》诗:“虽然同是将军客,不敢公然子细(即仔细)看。”此是诗之末联,诗人自写心境,暗中反用刘桢公然平视甄后事,雅切诗题“公座”二字,妥贴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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