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官方微信

  • 微博
  • APP
当前位置:首页文化 艺术长廊 > 文章典籍死得其所_死得其所历史典故_来源 - 诗词学典

死得其所_死得其所历史典故_来源 - 诗词学典

   2024-12-09 IP属地 山东00

    所,处所。得其所,得到应有的归宿。死得是地方,即指有意义,有价值。语本北魏张普惠。张普惠,字洪赈,常山九门(今河北正定)人,专心坟典,受士人称赞。作谏议大夫时,当朝灵太后的父亲司徒胡国珍亡故后谥号“太上秦公”,普惠认为前代帝后的父亲从未加以“太上”之号,上表劝道:“《礼记》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尊无二上……’。”指出尊父为“太上”是帝王的大礼。于是太后亲到胡宅,召集王公及五品以上官员议定,并派使者召来普惠。任城王澄等参与议定的人,都因肃宗年幼灵太后当朝执政相顺从,并且与普惠辩论,然而普惠抗争不惧,应对如流,但最终群臣仍以“请依前诏”上奏。只是,太后也没降罪普惠。最初普惠被召时,使者伫立催促,他几个儿子忧惧涕泣,普惠正言劝解说:“我执掌谏议的职责,如不言人所难言,不谏人所难谏,就是唯诺小人,旷官尸禄。人皆有死,如死得其所,有什么可遗憾的!”等到他平安回家,亲朋都为他的幸运,向他表示祝贺。中山杜弼更写信赞惠道:“虽向难锋至,而应对响出……终使庶僚拱默。虽不见用于一时,固已传美于后代。”

【出典】:

    《魏书》卷78《张普惠传》1735页:“初,普惠被召,传诏驰骅骝马来,甚迅速,伫立催去,普惠诸子忧怖涕泣。普惠谓曰:‘我当休明之朝,掌谏议之职,若不言所难言,谏所难谏,便是唯唯,旷官尸禄。人生有死,死得其所,夫复何恨。然朝廷有道,汝辈勿忧。’及议罢,旨劳还宅,亲故贺其幸甚。”

【例句】:

    《金史·忠义传一》:“国家有难,在朝者死其官,守郡邑者死城郭,治军旅者死行阵……皆其所也。故死得其所,则所欲有甚于生者焉。”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37回:“贤哉徐母……伏剑同流,断机堪伍,生得其名,死得其所。贤哉徐母,流芳千古。” 明·李贽《焚书·何心隐论》:“死得其所,公又何辞焉?”

述补 得其所,得到合适的地方。指死得有意义、有价值。语本《左传·文公二年》:“瞫曰:‘吾未获死所。’”郭沫若《革命春秋·北伐途次》:“他们的血是有代价的,他们~,是死而无憾。”△褒义。多用于形容死得有价值。↔死无葬身之地 虚生浪死

 
  • 微信

    微信扫码分享

  • 新浪微博
  • QQ空间
  •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文或视频来源于宗亲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予以更改或删除,其他网站原创类内容一切版权归天下徐氏网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本站,并注明来源,谢谢配合。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点击验照 鲁公网安备37021102001017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033  |  鲁ICP备10203768号-64 |  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YB1370211001375
    商标注册证号:®第61593557号 ®第85003042号 |  法律顾问:刘国栋 律师15965426167
    本站已稳定运行:
    回顶部